7 验收规则


7.1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,其他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。
7.2 本标准规定之燃烧特性要求,包括阻燃特性(第 5.1条)、耐火特性(第 5.2条)、无卤低烟特性(第 5.3条和第 5.4条)均为型式试验项目。
    注:鉴于此类产品的安全性要求和电线材料常有变化的实际情况,作为制造厂的中间质量控制手段,有关燃烧特性试验至少每半年或一年应进行一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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